免税资格不再需要审批,你知道吗?
来源:公益时报 时间:2016-01-03
2015年刚刚过去,对于社会组织来说,这一年有哪些对整个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出台,你都知道吗?有没有错过的,比如免税资格不再需要审批!
1收入免税实施备案制
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提出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优惠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在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第五项赫然列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众多社会组织不再需要层层申报免税资格,改为在税务部门备案即可。
目录也明确了非营利组织的类别,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不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而备案的时间则被定为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
小编有话说:这是一条并没有引起公益行业舆论热议的公告,而且其层级也不高,之所以将它放在第一位,是因为它所涉及的是所有非营利组织日常工作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尽管是技术操作层面的,但正因为其可操作性,才真正实用!小编觉得每个机构都应该清楚了解,所以请一定转给你身边的公益人!
2中央正式规定社会组织可设党组
2015年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开始实施,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实现全领域覆盖。
小编有话说:加强社会组织党建,是每个机构都必须面对的问题,一方面体现了社会组织力量的壮大并被承认,另一方面党组的设立如何和机构原有的内部治理体系、管理决策机制融合为一,是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1月4日,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必须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购买主体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小编有话说: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已经成为非营利组织除捐赠、有偿服务之外的重要资金来源,且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如何推动更符合行业规律的购买流程,避免行政化思维,需要承接主体与购买主体的更多磨合。如果你亲历了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不妨在这里吐槽一二。
4尚未落下的两只靴子
慈善法:201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随后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开幕,会议继续审议慈善法(草案)。
二审稿修改规定,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不作地域限制。
小编有话说:作为公益慈善行业的根本大法,历经多年推迟终于在2015年迈出了决定性的步伐,正式出台为期不远。尤其是草案中降低了慈善组织登记门槛,放开了公募权,强调了税收优惠,对慈善组织来说,无疑意味着曙光已现。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要通过立法,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能够有法可依。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随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通过依法登记的代表机构进行;未登记代表机构需要开展活动的,应当事先取得临时活动许可。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小编有话说:无论是基金会还是民非,国内的公益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多或少都有着各种形式的合作,因此,这一法律规范的虽然是境外非政府组织,但国内的公益组织同样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作为重要的资金来源,很多机构有必要提前考虑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