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慈善法草案“上大会”:民主立法的新常态
来源: 人民网 时间:2016-02-27
即将于2016年3月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下简称慈善法)。
继慈善法“开门立法”之后,将其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与《立法法》等基础性法律同等对待,是立法机关的又一个重要举措。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立法机关有意将慈善法的立法过程,打造为公开立法、民主立法的典型样本,供后来立法参考。
为何选择慈善法?进入人代会立法程序的法律,和其他法律相比,需要通过哪些特殊的“关卡”?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此做出了解释。
为什么“上大会”的是慈善法草案?
实际上,尽管大部分现行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常委会负责制定的,但真正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常委会则制定和修改除此以外的其他法律。
尽管没有更详细的阐释,但目前立法机关的通识是,涉及最高立法机关本身权力组织和结构的法律,如全国人大组织法,还有涉及多数人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如物权法,应当由代表大会制定。但对这些基本法律的补充修改,也可以通过常委会进行,例如去年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
“对哪些法律必须上代表大会审议,哪些法律可以由常委会制定,法律没有做严格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解释说,“一个考虑是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如果对立法权限制过多,有的立法可能就要等一年,从现实需求来说就可能导致问题。”
那么,慈善法草案是怎么被选中的呢?
“一个考虑是要贯彻党的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其中提出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立法主体作用;第二是‘上会’能够广泛发挥民智,凝聚共识,”阚珂说,“这回的慈善法正好是一部老百姓比较关心的法律,通过让更多人了解、参加立法过程,让代表能够听到方方面面意见,把意见带上来审议,以真正发扬民主,有利于制定质量高的法律,也便于贯彻实施。”
他还表示,慈善法草案中的具体规范,与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很多法有联系,甚至有一定补充,而其中某些法律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从效力规范上来说,同一层级的立法进行修改也更为协调。
“上大会”的法有什么特殊待遇?
去年抢先一步“上大会”的立法法,作为“管法的法”对其后来者要遵循的规矩作出了规定。今年的慈善法草案,正是在去年的实践经验基础上,遵循新的要求,秉持“开门立法”的精神,一步步走到了大会前。
根据法律规定,由大会制定的法律,必须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将草案发给代表,以便提前了解,收集意见。
2016年1月11日,是慈善法草案二审稿修改稿全文上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日子。阚珂告诉记者,自去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通过议案,决定将慈善法草案提交大会审议以来,法工委就陷入了马不停蹄的忙碌之中。内部要求,在二审稿修改稿上网的同一天,发给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的纸版函件必须全部寄出,为了达到这个要求,法工委不得不加派人手装袋,一直加班到晚上才全部完成。
当天,中国人大网还开放了面向代表的服务专区,代表凭密码登录进入后,可以看到包含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意见和说明的慈善法草案,换言之,等不及纸版的可以先睹电子版为快。
同一时期,法工委邀请了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的法制委或其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代表到北京,召开了专门的草案解读会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和全国台联的代表也出席。会上不仅解读了草案,还对如何组织、听取代表意见、如何收集反馈进行了说明。
就慈善法本身而言,这样的过程并不令人意外。作为“开门立法”的表率,慈善法草案的立法过程一直保持着与学术机构、各行政机关、各地政府、社会组织的密切互动,仅在2014年就收集了7个民间草案样稿,召开多方参与的数十次立法研讨会,在两次审议期间也搜集了数千条社会意见。
但作为立法法大修以来的第一次大型“演练”,慈善法草案的初次上大会仍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阚珂说,虽临近大会召开,各界意见仍在不断反馈回来,其间涉及不少关键问题,法工委也仍在逐条研究修改。
直到它在大会上公开亮相前为止,没有人能准确预言或一锤定音,最后的慈善法会是什么样的面貌,这,或许就是民主立法真正的魅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