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项目是可以盈利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所有权属于社会,清算时,不得收回剩余财产,应转移给同类社会组织。出资者在交出资金所有权的同时,也交出了资金使用的监督权。
一 资产。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1、银行存款(闲置资金,可以积极理财。要核对银行对账单。)
2、现金 (不得出现红字)
3、应收款项(要定期清理)
4、投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在投资方面,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一是怕风险,不敢投,二是缺少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不善于投,投资很难达到预期的结果。因此,造成了资金闲置,或者,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资金管理不善等问题。重点讲投资品种、风险控制、审批、协议、跟踪管理、投资收益确认)
5、存货(重大金额物资购进,应办理入库手续,最好作存货反映。捐赠物资要作存货反映)
6、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
7、无形资产
8、受托代理资产(与受托代理负债结合讲,与代收代付区别)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合法、安全、增值的原则下,应尽量优化资产结构,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债。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三、净资产。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分类,
按其来源:1、初始投入。
2、收支结余。
按其是否受到限制:
1、 限定性净资产
2、非限定性净资产
(结合讲基金会项目分类)
第二节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费用管理
一、收入。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会费收入
2、捐赠收入
3、提供服务收入
4、政府补助收入
5、投资收益
6、商品销售收入
7、其他收入
二、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筹资费用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1、业务活动成本。(成本可下设慈善活动支出、服务成本、销售成本等,要分项目核算。)
2、管理费用。
3、筹资费用
4、其他费用
建立健全年度预算制度,缺乏财务收支计划,收入和支出管理混乱,缺少必要的成本分析。
第三节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1、慈善法第四条 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注意:这款采用列举法明确说明,捐赠款物作为慈善活动支出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是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没有第三种,也就直接排出了把对其他组织(包括基金会)捐赠作为慈善活动支出合法性。)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2、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3、第五条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4、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一)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四节 阅读会计报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一般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报表的特点、平衡关系、区别。
第五节 慈善组织申请认定需提交材料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需要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第六节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有效期为五年。
材料需提供: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绝大部分优惠。)
另外,第四章 税收优惠法律条款中,还有以下优惠条款要充分使用。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节 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规定的会费收入不交增值税。
(2)取得慈善组织认定及免税扣除资格认定的社会组织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
(3)未取得慈善组织认定及免税扣除资格认定的社会组织,捐赠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国库券及银行存款利息,均不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是,股权、股票、债券(不含国库券)等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是要交纳所得税的;提供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照税法规定是要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
(4)对捐赠人而言,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内准予扣除。这就是说,企业捐赠额如果小于12%,则依据实际捐赠额扣除;企业捐赠额如果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的,只能依据年度利润的12%扣除,超过部分无法享受扣除,捐赠企业还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现在,慈善法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节发票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管理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一、会费收据管理规定
1、 会费收据要遵循限量申购,交旧领新原则。
2、 会费收据的开具,要遵循双限规定:限范围,限标准。
3、 会费收据不得转借、代开、套开、跳开。
二、捐赠发票管理规定(财综2010年112号文件)
(一)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二)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三) 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四)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节 特殊开支规定
鄂组通[2014]73号文第八条规定:
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中组发〔2014〕11号文件 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
>关于委托审计事项。
主讲人:武汉永隆会计师事务所
董德明 13720175131(电话、微信)
QQ125426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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